佛山市財澳進出口有限公司:
因你單位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作出吊銷你單位的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詳見《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市監吊處字〔2024〕45號)。
因多次與你單位聯系未果,且本局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限你單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市監吊處字〔2024〕45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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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0757-88669028
佛山市高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