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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主動公開                                                                                                                                            GMFG2020011號



        明府辦〔2020〕10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建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30日


      佛山市高明區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住房保障體系健康發展,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8〕40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和管理。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條  解決本區戶籍居民的住房困難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區政府優先解決本區戶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逐步擴大保障范圍和提高保障標準。

        第六條  區政府成立本級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領導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審核、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區住建水利局是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住建、民政、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不動產、住房公積金管理、流管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切實做好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對象準入和退出資格審核,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公平分配。

        區國資局下屬滄江物業服務中心負責政府投資建設區級公共租賃住房的合同簽訂、租金收取、物業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設立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從事公共租賃住房需求調查、建設、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等準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八條  區住建水利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上級部署,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我區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包括建設規模、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建設區域分布、保障對象范圍等內容。

        第九條  區政府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保障用地供應并落實具體地塊。自然資源分局應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計劃,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同時在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與區住建水利局等部門銜接,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所需用地。

        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自然資源分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與公共租賃住房規劃相銜接,并按有關要求落實居住用地的規劃公共設施配套要求。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并在不動產權證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公共租賃住房投資者的權益可以依法整體轉讓,不得分拆轉讓,不得轉變用途,不得改變房屋性質;轉讓后受讓人應持相關材料到區住建水利局備案并簽訂相關監管協議。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按規定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來源及保障對象

        (一)公共租賃住房來源包括:

        1.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2.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3.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經區政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4.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5.政府和企業建設的公寓;

        6.企業或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7.棚戶區改造或“三舊”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8.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建設的租賃住房;

        9.社會捐贈給政府的住房;

        10.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二)不同的房源適應的保障對象:

        我區公共租賃住房按運營方式分為政府統籌項目和企業(園區)配建項目。政府統籌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以及佛山市戶籍新就業無房人員出租;企業在園區、廠區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則面向本園區企業或周邊園區企業工人出租。

        第十三條  為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落實,區政府建立與本區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依法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管理的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上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區、鎮(街道)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3%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租金收益;

        (六)利用商業貸款籌集資金;

        (七)企業投入的自有資金;

        (八)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入資金;

        (九)依照國家規定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十)社會捐贈資金;

        (十一)經政府批準可納入保障性住房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對納入綠色建筑范圍的要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并遵循環保、節能、經濟實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飾裝修。

        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筑面積、套型結構、室內裝修標準和相應配套設施。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公共租賃住房應根據實際要求,設計單間、一居室和兩居室等不同戶型和面積標準的住房。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規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平方米。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核、廣泛公示、輪候解決的制度。

        第十六條  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區住建水利局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進行調整,報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七條  政府統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

        (一)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

        (二)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

        (三)佛山市戶籍新就業無房人員。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個家庭確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與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收養、扶養關系。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分配入住后應與申請人實際共同居住。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監護人應履行代為參與抽簽選房、代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代為繳納租金等責任。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離異)二代及其子女可視為一個家庭,單獨申請;家庭內年滿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單獨申請;年滿18歲的孤兒,可獨立申請;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人需與其子女共同申請。

        第十九條  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具有本區戶籍并在本區居住,家庭成員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區或申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區戶籍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均已達到退休年齡且無子女的,可放寬到低于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三)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沒購有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汽車(以購車發票為準)且購車數量不超過1臺;

        (五)申請人家庭成員沒有成立注冊資本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公司。

        申請人為農村戶籍的(含城中村),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在本區無宅基地,或雖有宅基地但經查實唯一宅基地上無住房或住房屬危房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條  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在本區工作,持有本區有效居住證;

        (二)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在本區連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

        (三)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五)申請人家庭成員沒購有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汽車(以購車發票為準)且購車數量不超過1臺;

        (六)申請人家庭成員沒有成立注冊資本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公司。

        第二十一條  佛山市戶籍新就業無房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具有佛山市戶籍且未滿30周歲;

        (二)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中級技工及以上職業技能資格;

        (三)在佛山市無自有住房;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沒購有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汽車(以購車發票為準)且購車數量不超過1臺;

        (五)申請人家庭成員沒有成立注冊資本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公司;

        (六)申請人在本區有穩定工作,申請時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或以上勞動合同,申請人為本區個體工商戶的,應取得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佛山市高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材料;

        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收入材料(收入含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及其他收入),以及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材料(含納稅清單);

        誠信承諾書;

        申請人家庭屬于區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證。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危重病人、殘疾人員、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人、公交司機、環衛工人的;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家庭的;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等符合加分條件的,提供相關材料;

        住房保障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應提交以下材料:

        佛山市高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申請人申請之日前2年的社保繳納材料;

        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居住證、婚姻狀況材料;

        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收入材料(收入含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及其他收入),以及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材料(含納稅清單);

        誠信承諾書;

        住房保障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佛山市戶籍新就業無房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佛山市高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材料、勞動(聘用)合同、營業執照等;

        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書;

        住房保障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完整、有效,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將申請資料提交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申請;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將申請資料提交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辦理申請;佛山市戶籍新就業無房人員將申請資料提交戶籍或就業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家庭、佛山市新就業無房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全年工作日受理,審批程序如下:

        各村(居)委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相關信息全面錄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或錄入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鎮(街道)住建部門。

        鎮(街道)住建部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初審開始至完成整個審批程序期間,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初審完成后,鎮(街道)住建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建水利局。

        不動產、民政、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流管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戶籍、收入、車輛、財產、居住證等有關情況出具審核證明,并在收到區住建水利局轉交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單等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反饋。其中:

        區流動人口管理部門提供流動人口登記和居住證信息;

        區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婚姻登記、低保、特困供養人員、收入等信息;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社保繳納及退休金領取信息;

        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工商登記信息;

        公安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信息;

        區不動產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房產信息、農村宅基地信息;

        區稅務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12個月個人所得稅報稅、完稅信息;

        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公積金繳納信息。

        區住建水利局在收齊上述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終審意見,并將申請審核結果通過區政府網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對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區住建水利局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審核通過及公示期滿后,區住建水利局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并予以登記入冊。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實行輪候配租制度。對登記入冊的申請家庭和個人,要根據其家庭的申請年度、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進行評分排序,并按困難程度高低來確定輪候分配先后的順序。輪候評分標準由區住建水利局另行制定。輪候時間超過1年的,區住建水利局應根據相關部門證明材料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名單,重新予以公布。對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住建水利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二十八條  區住建水利局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對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的,輪候時間不得超過3年,其余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園區)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本園區企業及園區周邊企業工人配租。具體申請條件由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產權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報區住建水利局批準后,報市住建局備案。

        第三十條  企業(園區)配建項目保障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身份證明(身份證、護照等);

        勞動(聘用)合同(或用工證明)。

        第三十一條  產業園區、企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統一對申請人初審,報所屬鎮(街道)住建部門進行復審,復審結果報區住建水利局備案。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區住建水利局應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劃的管理,定期在區政府網站或其他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可分配房源信息。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竣工后,區住建水利局應在分配前一個月內通過區政府網站或其他途徑發布配租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租賃管理、供應對象范圍、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已列入輪候的申請對象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第三十四條  屬政府投資統籌,且面向社會公開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分配以計分輪候的方式進行,由區住建水利局根據計分輪候次序、戶型分類組織搖號選房。

        選房活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選房結果應通過區政府網站或其他方式進行公示。

        第三十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存在以下之一或幾種情況的,應當通過加分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本區戶籍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危重病人、殘疾人員、優撫對象、退役軍人或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人的;

        榮獲區級(含區級)以上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

        公交司機、環衛工人;

        本區戶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低保臨界對象;

        申請人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被列入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75周歲以上人員的,可以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園區)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租工作由產權單位會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單位組織實施。配租結果應在項目地點及園區、廠區內公示,并由所在鎮(街道)住建部門統一報區住建水利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原住房為直管公房的,應當及時騰退,由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門收回。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合同管理制度。申請人選定可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賃住房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與住房產權單位或政府委托的管理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格式采用廣東省統一印制的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租賃期原則上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

        新就業無房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有效期限為5年,合同期滿,不予續租,必須退出。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提交書面材料,主動向原受理申請機構申報,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繼續租住。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家庭人口增加或減少的,在辦理條件變化后可向區住建水利局申請住房調整。區住建水利局可根據承租人條件變化結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等情況,為承租人調換位置相近的房源,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內主動向所在村(居)委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提出續租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村(居)委會、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將續租申請材料錄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由鎮(街道)住建部門初審后報區住建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資料的視為放棄續租申請,租賃期滿后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二條  產業園區、企業與申請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后,由項目所在鎮(街道)住建部門統一報區住建水利局備案。

        租賃期滿,如需續租,申請人應當自租賃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按原申請渠道提出續租申請,由產權單位統一對申請人初審,報所屬鎮(街道)住建部門進行復審,復審結果報區住建水利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租賃資格。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四十四條  區住建水利局定期會同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不同經濟收入層次困難保障對象的租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若干檔次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但不得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80%水平;租金價格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執行,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四十五條  屬政府統籌且面向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和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根據租賃對象的不同,實行階梯式租金收取: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小于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每月1元/平方米收取(電梯樓按1.2元/平方米)。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小于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15%計收。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且小于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20%計收。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且小于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25%計收。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小于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30%計收。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且小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均已達到退休年齡且無子女的,可放寬至大于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且小于等于150%),租金標準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35%計收。

        第四十六條  屬政府統籌且面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佛山市戶籍新就業無房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計算佛山市戶籍新就業無房人員的收入水平,租金標準直接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50%計收。

        第四十七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承租人家庭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減免租金:

        經區民政局確認,享受低保保障的家庭按最低檔租金標準執行(步梯樓按照每月1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電梯樓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

        經區民政局確認,60歲以上特困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經村(居)委會確認并出具證明,年齡超過60周歲且無子女的老人可按租金標準減半交租;

        因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醫保所列目錄)住院治療等支出超過本區上年度城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計算方式為:申請減免之日前12個月的住院治療費用大于或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家庭人口),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提供住院、醫療費用等相關證明,可以申請免交一年租金。

        第四十八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服從物業服務單位的統一管理,并與物業服務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協議,按期交納承租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區住建水利局聯合區物價主管部門,根據我區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結合入住對象的收入情況,制定我區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應注意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擴建、改建,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用途。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因素造成房屋及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并承擔相關費用,造成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信息系統與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五十條  區住建水利局建立申請、輪候及配租保障對象檔案,根據保障對象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變動情況,及時更新有關檔案信息,實現對保障對象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建立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質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并根據家庭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五十二條  區住建水利局應在完成輪候對象選房簽約工作之日起1個月內,將配租家庭或個人的分配信息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五十三條  區住建水利局每年定期組織民政、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不動產、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情況進行年審。年審時,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放寬到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以內,其他條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執行。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應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房等相關手續。

        第五十四條  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或提出續租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擅自改變結構、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產權單位或政府委托的管理單位可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的;

        (二)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的;

        (八)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承租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申請延期退房:

        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未滿的,承租人自有住房未超標,因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標、購買車輛超標等原因不符合住房保障資格或購買住房尚未交樓的,承租人承諾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交租,由承租人申請并經區住建水利局批準,承租人可繼續租住至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

        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已滿的,由承租人申請并經區住建水利局批準后,可以給予最多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過渡期或延長期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區住建水利局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相關職能單位要依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九條  運營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的,由區住建水利局會同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  對擅自轉租、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的單位或個人,由區住建水利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罰沒非法所得,并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違反本細則的行為,相關部門對舉報事項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六十二條  區住建水利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對保障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一)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核查保障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和收入等客觀情況;

        (二)檢查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十三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住房保障部門應如實記錄申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并按本細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問責制度

        第六十四條  區政府建立對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相關職能單位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考核、問責制度。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政府按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職責分工,對相關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制,對公共租賃住房質量安全缺乏有效監管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的年度建設計劃;

        (三)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未按規定公示住房保障項目信息,建立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個人檔案的;

        (六)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申請人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挪用、截留或私分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的;

        (八)發現保障對象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不予查處,或接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九)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標準、裝飾裝修標準、配租價格或者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的;

        (十)對申請人個人信息應當保密而未保密的,但按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十一)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政府或有關部門會同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

        (一)發改部門未將住房保障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

        (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未對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供應和土地使用情況予以落實的;以配建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未將配建套數、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內容納入土地交易公開出讓方案和出讓合同,以及上述條件在監管協議中未明確,責任單位未做好相關監管工作的;

        (三)財政、住建部門未按規定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和實施資金使用監管的;

        (四)物價部門未按規定制定、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

        (五)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本細則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未按規定提供申請人有關情況的;

        (六)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相關信息或未完成相關審核的;

        (八)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其他條款的。

        第六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記錄入誠信手冊;未按要求確保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罰則進行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6年8月22日印發的《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明府辦〔2016〕116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由區住建水利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佛山市高明區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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