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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違法建設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主動公開                                                                  GMFG2022020號




        明府辦〔2022〕28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違法建設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違法建設治理實施意見》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城管執法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佛山市高明區違法建設治理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妥善解決違法建設歷史遺留問題,及時遏制新增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佛山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尊重歷史、分類處理、杜絕新增、消化存量”的工作思路,綜合考慮建設時間、土地屬性、建設性質、安全狀況等因素,采取不列入違法建設認定與查處、補辦手續、整改、監管、沒收、拆除等方式,對違法建設進行科學認定、分類處理。

        第三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開工前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五)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水務、交通運輸、土地管理、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管理、文物保護、園林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歷史遺留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治理,以及新增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

        歷史違法建設行為是指2018年3月31日前(含2018年3月31日)已完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情形。

        新增違法建設行為是指2018年3月31日后新產生的或者2018年3月31日前(含2018年3月31日)開始施工且尚未完工的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或我區其他文件對新增違法建設行為、歷史違法建設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違法建設的處理辦法,由區農業農村部門會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佛山市高明區查處違法建設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區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以下稱區查違辦)在區城管執法局,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全區開展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區查違辦常設議事機構負責常態化開展違法建設治理政策研討和落實具體處置工作。

        第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佛山市高明區違法建設巡查處置實施細則(修訂)》以及鄉鎮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分工,區級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佛山市高明區違法建設巡查處置實施細則(修訂)》的分工,負責轄區范圍內、職能范圍內違法建設行為的巡查發現、制止、處置等工作。


        第三章  不列入違法建設認定與查處范圍

        第八條  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不嚴重影響規劃、不損害他人利益、符合安全要求、用于解決業主實際需求的建(構)筑物,不列入違法建設認定與查處。

        不列入違法建設認定與查處的建(構)筑物,若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物業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九條  符合“拿地即動工”、優化行政審批等改革創新政策的建設項目,在規劃核實前,建設現狀與規劃無矛盾的,原則上不列入違法建設認定與查處。

        第十條  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但至今未取得屋產權證,且不用于生產經營、出租營利,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建(構)筑物,原則上不列入違法建設查處范圍。


        第四章 歷史違法建設的處理


        第一節  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  能夠補辦規劃建設手續的違法建設必須在土地使用證的宗地紅線范圍內,滿足規劃設計條件或相關規劃技術規范要求,符合或經整改后能夠滿足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質量、城市管理等相關規范規定要求的。

        第十二條  對能夠補辦手續的違法建設,按照《佛山市高明區妥善處理報建手續不完善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以及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其他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符合《佛山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城管部門按照《佛山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部分的,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其他情形的,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關于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的規定,按建設工程造價的5%計算罰款金額。

        無法確定建設工程造價的,參照補辦手續時我區最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計算。


        第二節  整改

        第十四條 違法建設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依法予以完善手續。對可整改的學校、醫院等公共配套類違法建設,以及符合規劃實施、建筑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影響市容市貌的、民生需求類的微小加改擴建設,予以優先完善手續。


        第三節  監管

        第十五條  經職能部門認定屬于不能補辦手續,暫時又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相應的議事機構決定是否將其作為擬監管對象:

        (一)強制拆除可能會導致群體矛盾沖突而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

        (二)符合“三舊”改造條件或納入村級工業園升級改造的;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及公共建(構)筑物且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公益性服務設施配套不足的學校、醫院、社區、農貿市場等因服務大眾需要,或因按照區級以上文件規定要求配套建設的公益性服務設施,不影響近期規劃實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環境等要求的;

        (五)用于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臨時建設,按照應急處置的實際需求,在市、區政府作出相關停止使用決定前的;

        (六)屬鄉村振興發展需要,為增加農村集體收入而建設的生產生活性用房,且不影響近期規劃實施、公共安全、容貌環境的;

        (七)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因土地指標問題未能完善用地手續的建(構)筑物,且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八)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但近期城鄉建設規劃暫不實施,且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九)在消防通道搭建的且消防部門認為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建(構)筑物;

        (十)在自有住宅用地上建設的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且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建(構)筑物;

        (十一)其他符合國家、省、市、區政策支持建造的建(構)筑物且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十六條  違法建設涉及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燃氣、綜治維穩(信訪)方面法律法規規章,違法情節嚴重、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或社會影響較為惡劣的,不得納入監管范圍。

        第十七條  對擬納入監管范圍的違法建設,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區級職能部門負責處置的,由處置部門提請區查違辦常設議事機構研究決策是否納入監管,決定納入監管的,區查違辦指定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情況復雜、影響重大的,提請區政府指定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置的,由屬地的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研究決策是否納入監管,決定納入監管的,由屬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管。

        第十八條  監管期限由決定納入監管的議事機構研究決定,原則上不超過3年。監管期限結束前6個月,由監管部門提請決定納入監管的議事機構議定,分別作出延長監管期限或實施拆除的決定。

        因法律或政策調整,監管部門可提前終止監管,并根據調整后的法律或政策對監管對象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的情況及監管工作的開展實行“一案一檔”原則,檔案內必須有由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內的鑒定單位出具的安全鑒定報告。

        對納入監管的對象及其使用者、經營者,各鎮政府(街道辦)及區消防救援、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住建水利、應急管理、城管執法、自然資源、經促、公安、供電等部門應落實屬地責任、部門監管和行業主管職責,依職能開展日常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具體監管實施辦法由區查違辦另行制定。


        第四節  沒收

        第二十一條  經職能部門認定屬于應當拆除的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予以沒收處理:

        (一)因違法建設不可分離性難以實施拆除,或者拆除影響相鄰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或者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將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條  予以沒收實物的違法建設,按照財政部關于罰沒財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及分級管理原則,由區級職能部門負責處置的,處置部門提請區政府指定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置的,由屬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管。


        第五節  拆除

        第二十三條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違法建設,必須依法拆除:

        (一)《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二)不屬于《佛山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的;

        (三)不屬于應當采取監管方式處理等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具有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當事人,其違法建設拆除后無房屋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于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應當將其納入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范圍予以保障但暫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的,對其違法建設可以暫緩拆除。

        暫緩拆除期間建(構)筑物應維持現狀,不得再加建、擴建、改建等。暫緩拆除情形消失的,應當予以拆除。

        第二十五條  對可采取局部拆除的方式消除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影響的,由處置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進行論證,并依據論證結果進行處理。


        第五章  新增違法建設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法定職責和屬地管理原則,依照《佛山市高明區違法建設巡查處置實施細則(修訂)》的規定,落實巡查職責,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的巡查發現。對新增違法建設行為,依照《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高明區查處違法建設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的規定嚴格、快速處理,堅決遏制新增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新增違法建設不侵占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不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相應的議事機構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處理方式。


        第六章  部門聯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部門監管方面

        (一)強化前期監管

        自然資源、住建、消防救援、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應按職責加強在設計審批、規劃報建、現場驗收、房屋銷售、交付使用等各環節的行業監管,對于存在預先建墻、預先建梁柱、預留空間、預留框架等容易產生違建行為情形的,報建審批時應從嚴把關,從源頭消除違建隱患;發現違法建設、虛假宣傳等問題線索及時通報執法部門跟進查處,形成信息共享和案件移交閉環機制。

        在房屋建筑領域,建立由住建(或區聯合驗收辦)等部門牽頭,自然資源、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驗收機制。

        在竣工驗收后、交付業主使用前,建立由城管執法部門牽頭,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監管機制。

        自然資源、住建等審批驗收部門應主動向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通報預售許可、竣工驗收等信息。

        自然資源、住建、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加強對開發商在加建改建擴建、房屋銷售、廣告宣傳等方面的監管。

        (二)強化基層治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在其管理范圍內對違法建設行為的勸阻、制止和報告職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建部門應督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發現制止方面

        各職能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新增違法建設行為,應按照《佛山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高明區查處違法建設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的規定采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止混凝土供應等措施。供水、供電、燃氣等公共服務單位和生產經營企業對于區城管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其服務對象屬于違法建設的,應當自接到通報之日起依法或者依合同中止或終止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  信用評價機制方面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不按時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違法行為人,符合《若干規定》條件的,執法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拒不執行或者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建設企業,不能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和行政審批容缺受理服務。

        (三)商品房開發企業在預售、銷售商品房時誘導業主違法建設的,住建部門應依據《佛山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將其違法信息錄入房地產行業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披露,并對其誠信記錄進行扣分。

        (四)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實施違法建設不勸阻、不報告的,住建部門應依據《佛山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將其違法信息錄入房地產行業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披露,并對其誠信記錄進行扣分。

        第三十一條  不動產權登記方面

        違法建設行為未處理完畢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收到相關部門對涉案違法建(構)筑物的通報后,不予辦理或者暫緩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轉移登記(繼承登記和生效法律文書轉移登記除外)和抵押登記,直至收到相關部門對涉案違法建(構)筑物的解除限制通報后,才可辦理登記。

        第三十二條  證照辦理方面

        違法建設行為未處理完畢的,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稅務、文旅、衛健、公安、應急管理、住建等部門收到相關部門對涉案違法建(構)筑物的通報后,不得辦理以該違法建(構)筑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注冊地的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在本實施意見施行前已經辦理的,相關證照、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后,不得辦理續期手續。

        第三十三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方面

        違法建設行為未處理完畢的,住建部門收到相關部門對涉案違建商品房屋的通報后,不予辦理出租該涉案違建商品房屋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出租屬于違法建筑的商品房屋的,住建部門應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的相關規定對出租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責任追究

        各職能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予以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實施意見,未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

        (二)其他應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建立容錯機制 

        因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而產生的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等問題,要建立相應的容錯機制,在相關考核、績效管理等工作中予以客觀考量,消除執法人員顧慮,鼓勵執法人員積極履職擔當、高效治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所指“城管執法”含區城管執法局及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辦。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意見所引用的文件有變更或者更新的,所涉有關規定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變更、更新。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意見由佛山市高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意見未盡事宜,由佛山市高明區查處違法建設聯席會議研究解決。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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