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府辦〔2014〕128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佛山市高明區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決策活動的監督,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強化行政決策責任,防止和糾正行政決策失誤,推動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佛山市高明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及《佛山市高明區公職人員問責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區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區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及其領導集體成員和參與決策的有關人員(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決策責任追究(以下簡稱決策責任追究),是指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決策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公共利益、社會秩序、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的決策過錯后果的,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追究行政機關及有關責任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誰決策誰負責、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議事規則,防止決策失誤發生。
第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決策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決策過錯后果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授權范圍實施決策的;
(三)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實施決策的;
(五)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 對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條 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條 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制度第六條規定情形應當追究行政決策責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佛山市高明區公職人員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對區級領導班子成員或市管干部追究行政決策過錯責任的,由區委常委會研究后向上級有關機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一條 行政決策過錯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并涉及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責任人員在決策責任追究過程中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責任追究機關應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責任人員對決策責任追究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根據責任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佛山市高明區公職人員問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決策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抄送:區委辦、人大辦、政協辦,區紀委,區法院、檢察院。
———————————————————————————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三科 2014年11月24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