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發改產業函〔2018〕102號
關于申請高明區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的通知
根據省發改委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 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我區擬開展2016-2018上半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請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范圍
(一)2016-2018上半年在我區內建成并竣工驗收、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設施)。
(二)2016年-2018年6月30日內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設施)。
二、補貼標準和額度
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直流充電樁22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40元/千瓦。
三、申請補貼須滿足的條件
(一)充電設施必須在高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合法安裝且按照《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等規定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的驗收;
(二)充電設施的運營企業符合《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
(三)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四)按國家和省相關要求能實現充電數據共享,應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6年—2018年上半年內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電設施除外),實現充電設施互通互聯,并由智能服務平臺管理機構出具接入證明;
(五)充電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
四、申請補貼須提交材料
充電設施通過驗收后,申請單位可向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高明區2016-2018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請信息明細表(含電子版);
(三)充電設施等有關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明、采購合同和發票;
(四)建設單位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項目竣工、 驗收報告;
(五)充電設施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證明材料(如:該平臺出具的接入證明、廠家或申請補貼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平臺APP截圖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充電設施項目的現場照片(不少于3張);
(七)申請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開戶存折復印件;
(八)若申請單位與充電設施權屬方為非同一單位,需提供申請單位與充電設施權屬人之間簽署的明確申請財政補貼主體的說明材料;
(九)其他相關備案或證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兩份,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并提供電子掃描件。
五、申請補貼流程
(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
1.資料提交:2016年-2018年上半年內建成并通過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申請單位于2018年12月16日前向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材料。
2.材料審核:由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資金撥付:審核結果由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在高明區政府網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按照相關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申請單位。
(二)補貼資金監管
1.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領取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采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對新能源充電設施運行情況、管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等情況的,將收回或扣減 相應財政補貼資金。
2.申領補貼資金的申請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申請單位,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補貼資金申領過程中的所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通知由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佛山市高明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
2.高明區2016-2018上半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請信息明細表
佛山市高明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
2018年12月13日
(聯系人:區小姐,聯系電話:8866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