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偉成:
本局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對你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因無法聯系到你本人,我局執法人員多次到涉案地址,但無人應答;通過EMS郵寄,郵政部門反饋的信息為拒收并退回。因此,我局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明管(新)罰〔2019〕字第18號](正文附后),請你自本公告發出日起60日內到我局領取前述決定書(聯系電話:0757-88988252),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限期拆除決定書
明管(新)罰〔2019〕字第18號
當事人梁偉成,男,漢族,1979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624XXXXXXXX6919,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鰲圍村77號。
案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案。
2018年7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明國路689號江濱香格里進行巡查時發現高明區江濱香格里一街53號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樓頂搭建磚墻建(構)筑物的情況。經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高明分局核實,該建設行為未辦理報建手續,屬于違法建設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詢問筆錄、勘驗筆錄、查詢函、復函等證據證實。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恢復原貌。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擬責令當事人限期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構)筑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現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責令當事人梁偉成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構)筑物。
本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地址:佛山市禪城區汾江中路211號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市司法局一樓南側,電話:83382285,郵編528000)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鳳南路3號)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無合法依據,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佛山市高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