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公告
饒健(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明國路689號江濱香格里一街59號權屬人,身份證號碼:441424199XXXXXXX8,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碧桂路181號碧桂園云林山語一街19座X房);黃慧文(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明國路689號江濱香格里一街59號權屬人,身份證號碼:44068419XXXXXXX,女,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錦苑街錦苑一巷X號):
本局于2019年8月1日依法對你做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因無法聯系到你本人,我局執法人員多次到上述地址的房屋,但無人應答;通過EMS郵寄,郵政部門反饋的信息為拒收并退回。因此,我局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明管(執)罰〔2019〕字第30號](正文附后),請你自本公告發出日起60日內到我局領取前述告知書(聯系電話:0757-88988252),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
明管(執)罰〔2019〕字第30號
饒健、黃慧文:
經查,你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高明區荷城街道明國路689號江濱香格里一街59號樓頂搭建磚墻,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局擬對你作出如下決定:自收到本告知起7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構)筑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如你對擬作出的拆除決定有異議,可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或到本局執法二科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佛山市高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