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衛字〔2020〕89號 GMBG2020010
關于明確“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獨生子女
保健費發放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清理規范津補貼要求,現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公司、國有企業等在“全面兩孩”政策(即2016年1月1日)實施后對職工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問題明確如下:
一、發放對象及發放金額: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戶籍登記在本省的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辦理或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補辦)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
二、發放途徑: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本人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即5元/人/月)。
三、相關情況說明:對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在2016年1月1日后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向戶籍(或居住地)所在鎮(街道)衛計部門辦理了二孩生育登記或申請再生育審批的,由發證單位撤回或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從其領取二孩生育登記證明或批準再生育子女決定書之月起,停止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此前享受的不退還。“全面兩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對自愿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鎮(街道)衛計部門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佛山市高明區衛生健康局
2020年12 月10 日
政策解讀: 《關于明確“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