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全文:關于明確“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問題的通知
一、主要內容
1.發放對象及發放金額: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戶籍登記在本省的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辦理或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補辦)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2.發放途徑: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本人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即5元/人/月)。3.相關情況說明:對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在2016年1月1日后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向戶籍(或居住地)所在鎮(街道)衛計部門辦理了二孩生育登記或申請再生育審批的,由發證單位收回或取消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從其領取二孩生育登記證明或批準再生育子女決定書之月起,停止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此前享受的不退還。“全面兩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對自愿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鎮(街道)衛計部門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二、擬解決的問題
明確“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金額、發放對象和發放方式等信息,解決“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存在的問題。
三、制度和措施的依據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款: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一)屬于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并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始,按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四、行政相對人執行該文件時可能提出的其他疑問
疑問:在2016年1月1日后補辦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前的保健費是否需要補發?
答:不補發,獨生子女保健費由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開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