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BG2025003號
明民字〔2025〕7號
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局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
為進一步規范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區民政局對《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局
2025年3月14日
(聯系人:梁永聰,聯系電話:88661351)
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佛山市老齡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齡津貼發放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佛老齡辦〔2016〕6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第一條 高齡津貼是指高明區每月向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發放的生活照料津貼。
第二條 高齡津貼發放對象是指具有高明區戶籍且年滿8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
第三條 高齡津貼以年齡段劃分為3個檔次標準發放:
(一)80—8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
(二)90—9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50元;
(三)100周歲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放500元。
第四條 申報流程
(一)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由符合條件的老人主動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登記,提交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的原件和復印件。高齡老人委托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的,須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高齡老人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和社保卡的原件和復印件,并提供高齡老人相關生存信息材料,例如老人手持當天報刊或與主流媒體新聞報道畫面合照的照片,交村(居)委會留存。
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須出具經常居住地村(居)委會的居住證明。對無身份證號碼及有異議的年齡信息,須出具轄區內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
(二)村(居)委會公示。村(居)委會應將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戶籍所在地等基本情況在村(居)委會公告欄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填寫核實意見,按時上報鎮(街道)公共服務辦。
(三)我區申領高齡津貼事項的審批權限已下放鎮(街道)。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審批后,須留存備案,錄入到區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并知會申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
第五條 高齡津貼的發放,原則上按人逐月發放。按照個人申請→村(居)委會調查核實→鎮(街道)審核、審批的程序進行,實行逐級把關、張榜公示、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透明發放。
第六條 戶籍新遷入本區的80周歲以上的老人,應在30日內到遷入的村(居)委會辦理高齡津貼申請手續,從遷入之月起計發。
第七條 符合高齡津貼發放條件的人員由于申請人自身原因,延誤申請超過一年的,從提交申請的當年1月份起計發津貼。提交申請延誤未足一年的,應從符合條件之月起全額補發。
第八條 高齡老人戶籍在區內遷移的,應在30日內到遷出及遷入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辦理高齡津貼發放變更手續,鎮(街道)收到戶籍變動情況后應及時做好發放交接工作,為其變更發放地。
第九條 高齡老人長期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備案,并提供有效的聯系渠道和聯系方式。
第十條 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須進行年度認證。可通過使用微信進入“高明通”小程序點擊“高明養老”欄進入“高明區智慧養老服務平臺”辦理、攜帶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親自到戶籍所屬村(居)辦理等其中一種方式進行認證手續。領取企業職工養老待遇或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的老人,也可使用微信小程序“粵省事”辦理養老資格認證。年度認證全年均可辦理,但兩次認證之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認證期限的,停止發放津貼。因上述原因停止發放津貼的人員可重新進行認證,重新認證核準后,補發被停發的津貼。
第十一條 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去世的,其親屬應在30日內到該老人戶籍所在村(居)委會申報死亡信息,村(居)委會上報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后,從老人去世的次月起停止發放,未及時停發而產生的多發放金額,需予以追繳。
第十二條 若存在多領取高齡津貼的,其親屬要及時告知老人戶籍所在村(居)委會,并按程序退回多領取的高齡津貼。若違反相關規定不配合退款的,建議由區主管部門報有關單位列入個人征信不誠信名單。
第十三條 高齡津貼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各級主管部門要堅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確保進出合理有序,不漏發一人、不多發一人。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做好高齡津貼審批和發放工作。區民政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工作;鎮(街道)公共服務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村(居)委會負責接受申請、調查核實、核對、聯系群眾等工作,如發生高齡津貼對象的戶籍遷移或去世等情況,要及時報送到鎮(街道)公共服務辦。
第十五條 高齡津貼所需經費由區、鎮(街道)兩級財政按40%、60%比例分擔。區、鎮兩級財政部門要將高齡津貼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落實,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追繳的高齡津貼款項須在當年12月20日前按相應比例上繳區財政賬戶。
第十六條 區民政局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好相關宣傳工作,讓各界群眾尤其是高齡津貼對象知曉本區的高齡津貼政策;要逐步完善區高齡津貼發放信息平臺和高齡老人信息數據庫,不斷完善申報和發放程序。
第十七條 各鎮(街道)要每半年復審一次,復審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糾正并將復審期間的變更、注銷等情況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 區、鎮(街道)公共服務辦要對享受高齡津貼待遇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各鎮(街道)公共服務辦每月20日前將本地享受高齡津貼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報區民政局匯總;區民政局在每月25日前將本區享受高齡津貼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匯總后,報區財政局審核,制定次月的發放計劃,并將本區享受高齡津貼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全面監督。
(一)各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定和高齡津貼的發放工作,設立舉報電話,公布申報和發放程序,并向媒體和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三)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審計,防止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違規操作。
(四)居民對已批準或已享受高齡津貼的人員有異議的,可向所在鎮(街道)或區民政局舉報,接到舉報材料的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書面答復舉報者。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明民字〔2018〕110號)同時廢止。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發放范圍的,不予發放或補發。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