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局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為更好地理解和貫徹落實《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實施細則”)。現對本實施細則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文件依據
(一)制定背景。2018年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已實施7年。為建立更合理、公平的養老服務體系,用好財政資金,我局對原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送審稿)。
(二)文件依據。《關于建立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補)貼制度的通知》(粵民老〔2011〕1號);《關于建立佛山市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通知》(佛府辦〔2011〕187號);《佛山市老齡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齡津貼發放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佛老齡辦〔2016〕6號;《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明民字〔2018〕110號)。
二、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共分二十二條。主要沿用《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明民字〔2018〕110號),區民政局通過結合實際情況變動,參考全省、各兄弟區的做法,針對以往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存在問題進行了一系列內容調整。全文可分為4個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是綜述至第三條,主要闡述了本實施細則的依據、適用范圍、發放對象、發放標準。主要變動為:
舊實施細則:
以年齡段劃分為4個檔次標準:
(一)70—7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40元;
(二)80—8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20元;
(三)90—9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200元;
(四)100周歲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放500元。
新實施細則:
高齡津貼以年齡段劃分為3個檔次標準發放:
(一)80—8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
(二)90—9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50元;
(三)100周歲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放500元。
隨著我區基本養老服務體系日趨完善,包括各類基本養老金發放,公共設施改造,助餐服務,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及交通工具減免優待等政策,對于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還有各項救助資金,已經為我區的老年人群體提供了堅實的兜底保障。與此相對應,省、市的政策文件均明確“高齡津貼”發放對象為80周歲及以上戶籍老年人。為建立更合理、公平的養老服務體系,用好財政資金,將我區的高齡津貼發放對象、發放標準調整到《佛山市高齡津貼發放管理指導意見》規定的范圍和標準,100周歲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保持不變。
第二部分是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主要對第四條至第十二條,主要對申請程序、需提供材料、審批及發放程序、年度認證程序、退出程序作出了明確。主要變動為:
1.舊實施細則:
四、申報
(一)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由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主動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登記,提交戶口本、本人身份證及本人農商行存折的原件和復印件。高齡老人委托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的,須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并提供老人相關生存信息材料,例如老人手持當天報紙的照片,交村(居)委會留存。
新實施細則修改為:
第四條 申報流程:
(一)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由符合條件的老人主動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登記,提交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的原件和復印件。高齡老人委托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的,須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高齡老人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和社保卡的原件和復印件,并提供高齡老人相關生存信息材料,例如老人手持當天報刊或與主流媒體新聞報道畫面合照的照片,交村(居)委會留存。
新實施細則修改后,申請人需提供社保卡,以推進社會保障卡在高齡津貼領域“一卡通”應用。同時,將委托認證所需的“老人手持當天報紙的照片”擴大到“老人手持當天報刊或與主流媒體新聞報道畫面合照的照片”以方便群眾。
2.舊實施細則:
四、申報:
(三) 我區申領高齡老人津貼事項的審批權限已下放鎮(街道)。鎮(街道)老齡部門審批后,須留存備案,知會申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并報區老齡部門備案。
新實施細則修改為:
第四條 申報流程:
(三)我區申領高齡老人津貼事項的審批權限已下放鎮(街道)。鎮(街道)公共服務辦審批后,須留存備案,錄入到區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并知會申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
因高明區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已投入使用,鎮(街道)公共服務辦錄入該平臺,即已完成報區部門備案。
3.舊實施細則:
五、發放
(四)高齡老人戶籍在區內遷移的,應在30日內到遷出及遷入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辦理高齡津貼發放變更手續,戶籍遷出的當月由遷出地發放,自遷出的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
新實施細則修改為:
第八條 高齡老人戶籍在區內遷移的,應在30日內到遷出及遷入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辦理高齡津貼發放變更手續,鎮(街道)收到戶籍變動情況后應及時做好發放交接工作,為其變更發放地。
因群眾戶籍遷移后辦理變更手續的時間不一,故作出修改以符合實際。
4.舊實施細則:
五、發放
(五)高齡老人長期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備案,并建立有效的聯系渠道和聯系方式。在每年6到8月到戶籍所在村(居)委會做生存認證,可通過本人親到、異地居住證明、網上視頻、有時間標記的照片等其中一種方式進行。超過辦理期限180日仍未認證的,停止發放津貼。因上述原因停止發放津貼的人員再度出現,可以重新申請高齡老人津貼,重新申請核準后,從停止發放津貼的次月補發津貼。
新實施細則修改為:
第十條 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須進行年度認證。可通過使用微信進入“高明通”小程序點擊“高明養老”欄進入“高明區智慧養老服務平臺”辦理、攜帶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親自到戶籍所屬村(居)辦理等其中一種方式進行認證手續。領取企業職工養老待遇或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的老人,也可使用微信小程序“粵省事”辦理養老資格認證。年度認證全年均可辦理,但兩次認證之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認證期限的,停止發放津貼。因上述原因停止發放津貼的人員可重新進行認證,重新認證核準后,補發被停發的津貼。
因高明區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已投入使用,且區民政局與區社保局形成了資格認證互認機制,目前我區已可實現全年認證、掌上認證,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修改。
第三部分是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主要對各部門工作職責和監管職責、資金來源和管理作出了明確。主要變動為:
舊實施細則:
六、管理
(二)鎮級財政部門要將高齡老人津貼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落實,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對老齡部門發放高齡老人津貼所需工作經費,要列入預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監督和管理。
新實施細則修改為:
第十五條 高齡津貼所需經費由區、鎮(街道)兩級財政按40%、60%比例分擔。區、鎮兩級財政部門要將高齡老人津貼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落實,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追繳的高齡津貼款項須在當年12月20日前按相應比例上繳區財政賬戶。
新實施細則明確了追繳高齡津貼款項的上繳時間及去向。
第四部分是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主要闡述了本實施細則的有效期限、新舊實施細則交替后的特殊個案處理方式、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明民字〔2018〕110 )同時廢止。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發放范圍的,不予發放或補發。同時明確了本實施細則由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