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BG2026001
明招商〔2026〕1號
佛山市高明區招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商品廠房項目自持部分轉可分割銷售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各有關單位:
現將《佛山市高明區商品廠房項目自持部分轉可分割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佛山市高明區招商局
2026年1月20日
佛山市高明區商品廠房項目自持部分轉可分割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佛山市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分割和不動產登記管理辦法》(佛自然資通〔2024〕99 號),支持我區產業園區項目盤活存量廠房資源,提高利用率,吸引更多企業進駐,促進區域經濟的健康發展,規范我區商品廠房開發經營和自持比例轉為可分割銷售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商品廠房開發項目原自留的產業用房[產業用房是指用于研發、生產、倉儲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積占未分割轉讓前產業用房總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20%,在項目投產運營后,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自持部分商品廠房可轉為可分割銷售商品廠房。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范圍是高明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經批準實施建設商品廠房的項目,包括新增項目及存量項目。
第三條 申請實施自持部分商品廠房轉為可分割銷售商品廠房需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一)商品廠房項目需完成《國有建設用地投資開發監管協議》中約定的產業用房可分割銷售面積比例。
(二)商品廠房項目需完成《國有建設用地投資開發監管協議》中約定的主導產業面積比例。
(三)商品廠房項目需完成《國有建設用地投資開發監管協議》中約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的80%及以上。
(四)商品廠房項目投產運營滿1年以上[投產運營時間:商品廠房項目內第一家企業投產時間為起始投產運營時間]。
第四條 達到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自持部分商品廠房按以下程序辦理轉為可分割銷售廠房:
(一)商品廠房開發商向屬地鎮街提出“自持部分轉可分割銷售”的申請,并填寫《商品廠房項目自持部分轉為可分割銷售申報表》(附件1),填寫后提交至屬地鎮街進行審核。
(二)屬地鎮街初步審核通過后,提交至區招商局復核,復核通過后視為符合資格,商品廠房開發商方可實施原約定的自持部分商品廠房轉為可分割銷售商品廠房。
(三)審核通過后的《商品廠房項目自持部分轉為可分割銷售申報表》由區招商局提交至市自然資源局高明分局備案。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6年2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如上級出臺最新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佛山市高明區商品廠房項目自持部分轉可分割銷售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