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
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我區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區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為使廣大市民能更準確了解制定背景、制定依據、主要條款解讀,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相關背景
為進一步推廣應用新能源公交車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佛山市財政局于
二、制定依據
這次制定《佛山市高明區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主要以《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發改交能〔2018〕54號 )為依據。
三、主要條款解讀
(一)明確了補貼范圍.
《細則》中第三條補貼范圍中明確:新能源公交車補貼產品為2017-2020年在高明區依法初次注冊登記的純電動公交車和氫能公交車。而配套基礎設施是2016-2020年在高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建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公交充電設施;或2016-2020年在高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建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加氫站。
(二)明確了補貼標準。
《細則》中第四條補貼范圍中明確:
1.新能源公交車。我區對純電動公交車按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以下簡稱“國家補貼”)的50%確定地方購車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購車補貼總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對氫能公交車按照國家補貼的100%確定地方補貼。各級財政對車輛購置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如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的60%扣除國家補貼和省級補貼后計算市、區兩級地方補貼。
2.公交充電設施。我區對公交充電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予以補貼,補貼標準為直流充電樁1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30元/千瓦(只含市、區兩級地方補貼,不含省級以上補貼資金)。
3.加氫站。我區對加氫站按照日加氫能力確定補貼標準,對日加氫能力為350(含)-5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氫站,地方補貼300萬元,對日加氫能力達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地方補貼500萬元;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撬裝式加氫站,地方補貼150萬元(詳見下表)。各級財政補貼資金累計不得超過加氫站標準造價的50%,如果補貼總額超過加氫站標準造價的50%,按加氫站標準造價的50%扣除上級補貼后計算市、區兩級地方補貼。
(三)明確了補貼申報主體。
《細則》中第六條補貼范圍中明確:
1.新能源公交車。車輛生產企業是新能源汽車地方購車補貼的申報主體,生產企業注冊在佛山本地的,購車補貼直接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注冊在佛山以外的,購車補貼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授權的銷售企業或車輛購買單位。本細則實施后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原則上按照扣除國家、地方補貼后的價格銷售給車輛購買單位,并據不含任何補貼的實際銷售價格開具車輛銷售發票。由車輛生產、銷售或購買單位分別匯總車輛銷售信息后向區發展和改革局提出補貼申請。
2.公交充電設施。公交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單位是公交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申報主體,在公交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后向區發展和改革局提出補貼申請。
3.加氫站。加氫站的投資建設單位(或實際投資人)是加氫站建設補貼的申報主體,在加氫站竣工驗收后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提出補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