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件: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留用地開發利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為促進農村集體留用地的集中管理、統籌使用、集約高效,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者和政府共同推動開發利用農村集體留用地的多贏局面,我區人民政府出臺了《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留用地開發利用實施辦法》(明府辦〔2017〕 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相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出臺的背景
我區實施村級留用地制度十余年,實踐證明該制度的實施,對增加村級經濟組織收入,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標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快城市化進程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的利益分配矛盾也不斷凸顯,尤以征地留用地這一集體經濟重要來源的開發利用廣受農村關注。目前我區農村集體留用地普遍存在選址隨意、利用效率低下、空間分散、村集體開發能力有限、開發各自為政、產業導向不清晰等一系列問題,導致留用地用以保障農民生計的積極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
2015年8月,省安排啟動為期三年的歷史征地留用地清理工作,根據2013年核實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專項清理上報數據,2015至2017年三個年度我區納入三項治理工作解決征地留用地歷史遺留
問題任務為7140.46畝。我區需充分利用專項治理工作的機遇,解決留用地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等歷史遺留問題,切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
2016年5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要求規范留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加強留用地開發建設管理。我區需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留用地開發建設管理的要求,制定留用地統一開發利用和管理的規范文件,引導和規范村級留用地的開發建設,發揮留用地的最大效益。
二、《實施辦法》的特色和亮點
(一)建立留用地產業開發區。為了發揮留用地的規模效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由區政府統籌指導各鎮(街道、管委會)規劃統一的留用地產業開發區,用于留用地的集中安置。留用地產業開發區可選址于各鎮(街道、管委會)已建立的產業園區或者擬規劃建立的產業園區內。
(二)規范留用地的選址。留用地尚未選址的,由各鎮(街道、管委會)統一規劃選址至屬地的留用地產業開發區;已經確定選址,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且尚未使用的,可由各鎮(街道、管委會)統一重新規劃選址至屬地的留用地產業開發區;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未完善用地手續但已經進行開發建設的,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退出,由各鎮(街道、管委會)統一重新規劃選址至屬地的留用地產業開發區。
(三)明確留用地的開發模式。在實地調研當中發現,大部分鎮(街道、管委會)傾向于以租賃模式進行留用地開發,一方面既可以獲得穩定的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控制土地使用權,部分鎮街(如西江新城)則認為收購方式更加適用,尤其是在區位優勢明顯的地區;此外,村集體認為作價入股會削弱其對土地的占有權,不愿意采用入股方式開發留用地。因此,《實施辦法》規定由各鎮(街道、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采用租賃或收購的方式對留用地進行開發。
(四)規范集體性質留用地的流轉。為了發揮存量留用地最大效益,借鑒了南海區開展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經驗,明確集體性質的留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轉,并對流轉使用權的年限、流轉的條件、流轉的稅費、流轉交易平臺、交易的審核機構、立項審核與民主表決、公開交易方式等作出規定。
(五)減免國有性質留用地的流轉費用。以往通過征收返還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有留用地,留用地為國有劃撥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國有劃撥留用地時,必須按照國有劃撥土地的規定補交出讓金,而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第七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轉讓以無償返撥方式取得的國有留用地使用權的,不需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補繳土地出讓金,除按規定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外,轉讓所得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實施辦法》也作了同樣規定。
(六)構建留用地開發的收益分配機制。根據鎮街實地調研結果,采取租賃模式進行開發的,租金水平的確定可參照同類型用途國有建設用地的區片基準租金。采取收購模式進行開發的,則銜接佛山市留用地安置實施方式改革的要求,將留用地折算為貨幣補償,也可將留用地指標或實地留用地轉為物業安置。采取貨幣補償的,根據征收土地用途的不同,收購標準按土地征收項目范圍內涉及的最高級別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70%計算,或者按不低于土地征收項目范圍內涉及的最高級別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確定,具體以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雙方協商結果為準。
高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國土)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