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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留用地開發利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GMFG2017009

      主動公開

        明府辦〔2017〕121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留用地開發利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留用地開發利用實施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國土)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19日

       

       

       

        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留用地開發利用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集體留用地的集中管理、統籌使用、集約高效,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者和政府共同推動開發利用農村集體留用地的多贏局面,根據《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關于集中開展農村土地突出問題三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委基層治理領導小組〔2015〕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因項目征地所產生的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含歷史留用地)適用本辦法。2017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的征地項目不再實施實地留地,應承諾的留用地指標轉為折算成貨幣補償或物業安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留用地(以下簡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后,按照實際征地面積的一定比例,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包括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以下簡稱“集體性質留用地”)和征收為國有之后再無償返撥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有性質留用地。

        第四條 區政府統籌指導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規劃統一的留用地產業開發區,用于留用地的集中安置,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留用地產業開發區進行留用地選址并辦理用地手續,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留用地委托所屬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招商、統一管理。

        留用地產業開發區可選址于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已建立的產業園區或擬規劃建立的產業園區內,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可根據未落實的留用地規模規劃一個或多個留用地產業開發區,產業開發區的規模原則上不得低于100畝。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涉及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留用地原則上在其規劃范圍內集中選址。

        第五條 由區國土部門牽頭成立我區統籌農村集體留用地開發利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區國土、城鄉規劃、發改、住建、農村工作、財政、經貿招商、環保、公資辦等部門以及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負責全區留用地集中開發的規劃布局、招商引資等統籌協調工作,加強對留用地產業開發區選址、投資主體、運營模式的指導,對擬落戶留用地產業開發區的留用地開發建設項目進行準入條件審核,指導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進行留用地產業開發區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規劃選址

        第六條 留用地的規劃選址和開發利用應遵循“統一規劃、科學選址、集中留用、整合開發”的原則。

        (一)項目征地時,征地單位在制訂征地計劃時應同步統籌考慮征地產生的留用地,原則上統一征地、集中留用。遵循相對集中、連片使用、符合規劃的原則,在規劃選址時預先規劃留用地,以利于集體經濟發展、產業優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并創造條件建立留用地產業開發區,集中安置留用地。

        (二)歷史留用地的規劃選址,應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籌使用的原則。

        (三)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不同的征地項目安排的留用地指標進行合并累加使用,按城鄉規劃統一選址。

        第七條 尚未選址的,由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統一規劃選址至屬地的留用地產業開發區。

        已經確定選址,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且尚未使用的,可由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統一重新規劃選址至屬地的留用地產業開發區。

        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未完善用地手續但已經進行開發建設的,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退出,由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統一重新規劃選址至屬地的留用地產業開發區。

        第八條 涉及留用地異地置換、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而且已納入2012年12月31日以前征地留用地歷史遺留問題臺賬的,可作為《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管理規定》(粵國土資規劃發〔2013〕23號)的第五條第(五)款“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申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

        第三章 開發模式與管理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愿采用租賃或者收購的方式將留用地交由所屬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招商、統一管理的,由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作為開發主體,負責留用地產業開發區的開發建設、招商引資和經營管理。

        第十條 留用地的租賃開發是指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簽訂租賃協議,由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對該留用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招商、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留用地的收購開發是指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簽訂收購協議,由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對該留用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招商、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以租賃模式進行開發的,統籌安排在留用地產業開發區內的留用地原則上征收為國有土地,再由區政府無償返撥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視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以租賃模式進行國有留用地開發的,留用地可以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等共用宗地的形式將權屬登記到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權屬為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有,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依相關協議申請辦理他項權利證書。

        第四章 集體性質留用地的流轉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流轉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一級市場的流轉方式為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流轉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二級市場的流轉方式為轉讓、出租、抵押等,流轉主體為土地使用者。

        第十五條 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年限為原出讓、作價出資(入股)合同約定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年限不得超過原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合同約定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六條 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流轉入市: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保要求、區產業規劃的。

        (二)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三)未取得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的。

        (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五)已辦理抵押登記,且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六)農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除外。

        (七)以建設用地名義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或與建設用地捆綁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的農用地。

        (八)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入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一)原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合同約定不允許轉讓、出租、抵押的。

        (二)原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合同未約定是否允許轉讓、出租、抵押,且未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表決同意的。

        (三)未按照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合同約定支付地價款或租金的。

        (四)未取得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的。

        第十八條 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抵押合同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后持相關材料,依照土地抵押登記相關規定,向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九條 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出租須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第二十條 各鎮(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鎮(街道)交易中心”)是集體性質留用地流轉公開交易的服務機構。區內的集體性質留用地公開交易必須經鎮(街道)交易中心進行。

        集體性質留用地流轉的公開交易須符合《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辦法(試行)》(明農平臺〔2011〕3號)的有關規定,交易流程和交易相關材料見附件1、2。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留用地交易的立項單位,鎮(街道)交易中心是交易受理部門。各鎮(街道)須建立立項審核聯席會議制度,并設立聯席會議辦公室。鎮(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立項審核聯席會議是立項審核最高決策機構,聯席會議辦公室[鎮(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審核小組]是立項審核機構。西江新城范圍內的集體性質留用地應經西江新城審核聯席會議審核后報荷城街道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道)應建立科學、靈活、高效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立項審核機制,對集體性質留用地交易項目是否符合當地產業準入政策、用地政策、規劃和環保要求等條件實行事前審核。

        集體性質留用地交易前,交易申請方須向項目所在鎮(街道)交易中心提交立項申請,經批準后,按民主議事決策制度進行表決,表決內容包括《交易方案》草案和《交易合同》草案等,并形成《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表決書》。

        第二十三條 集體性質留用地的公開交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含網上拍賣、掛牌)及現場競價。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出讓、租賃、轉讓集體留用地使用權的,原則上應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公開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第五章 國有性質留用地的流轉

        第二十五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可依法出租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對于收購的留用地,需納入土地儲備后進行公開交易。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持有的、以無償返撥方式取得的國有性質留用地,可通過轉讓、租賃、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

        國有性質留用地使用權租賃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轉讓以無償返撥方式取得的國有性質留用地使用權的,不需要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補繳土地出讓金,除按規定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外,轉讓所得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二十七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收購的留用地,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土地儲備,并按照《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交易規則(試行)》(佛府辦〔2014〕50號)進行公開交易。

        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以租賃模式進行開發的,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區交易中心”)是國有性質留用地以出租方式公開交易的服務機構。區內以租賃模式進行開發的國有性質留用地公開交易必須經區交易中心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轉讓以無償返撥方式取得的國有留用地使用權的,必須進入區交易中心公開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出租以無償返撥方式取得的國有性質留用地使用權的,參照集體所有性質留用地的流轉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金來源與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租賃和收購農村集體留用地所需的費用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預算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采取租賃模式進行開發的,由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留用地租賃協議和租金標準。

        第三十條 采取收購模式進行開發的,由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留用地收購協議,其中征收土地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特殊用地的,收購標準按土地征收項目范圍內涉及的最高級別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70%計算,并且不低于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對確需調整留用地收購標準的,應報區政府批準同意后再執行;征收土地用于上述以外用途的,收購標準按不低于土地征收項目范圍內涉及的最高級別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確定,具體以區政府審核同意的雙方協商結果為準。西江新城范圍內的留用地參照以上標準,具體以區政府批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留用地采用收購模式開發的,在雙方協商同意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表決通過的前提下,也可將留用地指標或實地留用地轉為物業安置,原則上提供工業、倉儲、辦公、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物業用于安置,且所安置的物業價值不得低于留用地指標折算貨幣補償的總和。安置物業的用途、位置、面積、交付時間、交付標準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協商確定,并簽訂留用地置換物業協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表決”的程序及方式須符合我區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現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區屬公有全資企業租賃或者收購農村集體留用地進行開發的,參照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屬下的公有全資企業租賃或收購留用地的操作執行。

        第三十四條 留用地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建筑性質和容積率由城鄉規劃部門審定,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的建筑性質、形式、結構和風格等。

        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對留用地項目建設審批環節的審核把關和全過程監管指導,對有違反上述規定的項目不得通過行政審批、竣工驗收,不得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留用地產業開發區內具體地塊的開發方式、項目引進、選擇投資商、規劃方案等內容的確定,由所屬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審核后報區投資促進領導小組審批。

        第三十五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是留用地產業開發區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強日常指導和管理,杜絕利用留用地進行違法開發建設的行為。一旦發現利用留用地進行違法建設的,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并配合城管執法部門做好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住建、國土等部門及留用地產業開發區所屬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要建立留用地產業開發區及實施項目的相關臺賬,留用地預留面積、地塊落實以及最終核定面積和建設項目的性質、建筑面積、設計方案等,都應在各級臺賬中進行登記。做好財務監管,對留用地項目實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進行重點審計,確保財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在留用地的報批、轉讓、建設等過程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全過程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公開,提高辦事透明度,不留后遺癥。

        第三十八條 留用地流轉后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土地合同的約定進行項目的開發建設,避免土地閑置。閑置土地必須按照相關政策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國土)負責解釋,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以上規定若有與上級文件沖突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附件1

        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公開交易流程

        一、準備階段

        (一)職能部門出具意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出具擬出讓(租賃)宗地有關意見。

        1.鎮(街道)國土部門出具《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調查意見表》或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意向立項申請表》上加具意見,內容包括:土地權屬狀況、抵押查封狀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途等。

        2.城鄉規劃部門出具擬出讓(租賃)宗地的規劃條件。

        3.區經貿招商部門出具擬出讓(租賃)宗地的產業規劃意見和投資強度。

        4.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房產權屬調查證明。

        5.鎮(街道)環保部門出具環保意見。

        (二)擬訂方案和合同樣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各職能部門出具的意見,擬訂宗地出讓(租賃)方案和出讓(租賃)合同樣本。

        (三)民主表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出讓(租賃)方案和出讓(租賃)合同樣本進行表決,根據表決結果形成《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表決書》《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方案》《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樣本)》,并提交村(居)委會備案。

        二、申請交易階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以下材料向鎮(街道)交易中心提出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交易申請。

        1.《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意向立項申請表》。

        2.《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表決書》《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方案》《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樣本)》。

        3.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4.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

        5.區經貿招商部門出具的產業規劃意見和投資強度。

        6.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房產權屬調查證明。

        7.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意見。

        8.出讓(出租)方的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身份證明。

        9.擬出讓(租賃)宗地的宗地圖。

        10.擬出讓(租賃)宗地的地理位置示意圖。

        1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立項審批及交易階段

        (一)聯席會議審核。

        鎮(街道)交易中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后,提請鎮(街道)集體資產交易立項審核聯席會議進行審核;鎮(街道)集體資產交易立項審核聯席會議從規劃、用地、產業準入、環保、集體表決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其中產業準入及項目引進方面須報區投資促進領導小組審批。

        (二)公開交易。

        經鎮(街道)集體資產交易立項審核聯席會議審核通過的交易項目,由鎮(街道)交易中心按《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辦法(試行)》(明農平臺〔2011〕3號)涉及農村集體資產的鎮(街道)級交易規定進行公開交易。

        (三)交易完成。

        公開交易成功的,由鎮(街道)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競得人簽訂《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交易不成功的,本次交易委托自行終止。

        交易結果分別由鎮(街道)交易中心在有關網站上公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將交易結果在村、組務公開欄上公布。

        附件2

        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轉讓公開交易流程

        村(居)集體企業和公有資產占主導成分的公司、企業的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轉讓,必須進入區或鎮(街道)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其中,村(居)集體企業須公開轉讓的,參照附件1所附流程執行;公有資產占主導成分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轉讓方”)須公開轉讓的,流程如下:

        一、準備階段

        (一)職能部門出具意見。

        由轉讓方向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出具擬轉讓宗地有關意見。

        1.鎮(街道)國土部門出具《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轉讓調查意見表》或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意向立項申請表》上加具意見,內容包括:土地權屬狀況、抵押查封狀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途等。

        2.城鄉規劃部門出具擬轉讓宗地的規劃條件。

        3.區經貿招商部門出具擬轉讓宗地的產業規劃意見和投資強度。

        4.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房產權屬調查證明。

        5.鎮(街道)環保部門出具環保意見。

        (二)擬訂方案和合同樣本。

        轉讓方根據各職能部門出具的意見,擬訂宗地轉讓方案和轉讓合同樣本。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由轉讓方的上級主管部門對轉讓方擬訂的轉讓方案和轉讓合同樣本進行審批。

        二、申請交易階段

        轉讓方持以下材料向鎮(街道)交易中心提出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公開轉讓交易申請。

        1.《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意向立項申請表》。

        2.《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轉讓審批意見》《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轉讓方案》《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樣本)》。

        3.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4.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

        5.區經貿招商部門出具的產業規劃意見和投資強度。

        6.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房產權屬調查證明。

        7.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意見。

        8.轉讓方的身份證明。

        9.擬轉讓宗地的宗地圖。

        10.擬轉讓宗地的地理位置示意圖。

        1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立項審批及交易階段

        (一)聯席會議審核。

        鎮(街道)交易中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后,提請鎮(街道)集體資產交易立項審核聯席會議進行審核;鎮(街道)集體資產交易立項審核聯席會議從規劃、用地、產業準入、環保、集體表決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其中產業準入及項目引進方面須報區投資促進領導小組審批。如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經審核通過的,須按照有關程序調整規劃。

        (二)公開交易。

        經審核通過的交易項目,由鎮(街道)交易中心按《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辦法(試行)》(明農平臺〔2011〕3號)涉及農村集體資產的交易規定進行公開交易。

        (三)交易完成。

        公開交易成功的,由鎮(街道)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轉讓方與競得人簽訂《農村集體性質留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交易不成功的,本次交易委托自行終止。

        交易結果分別由區、鎮(街道)交易中心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留用地開發利用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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