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FG2022019號
明府辦〔2022〕24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及
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及補償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自然資源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9日
佛山市高明區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
及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和規范高明區城市更新工作,明確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和補償標準,發揮地價杠桿對城市更新的推動作用,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城市更新(“三舊”改造)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佛府〔2019〕1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改造實施方案經批準后進行供地的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
第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地價應當以土地市場價格為基礎,以認定土地面積或建筑面積計算地價計收或補償金額。
土地市場價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場上一般、平均水平價格,是土地受讓方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其他形式得到現金和實物補償折價、其他補償等。
本辦法中規定的土地市場價格是指《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及租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佛府〔2018〕23號)所定義的土地市場價格。
認定土地面積或建筑面積是指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經區級以上政府或其指定單位核定,只作為地價計收及收儲補償依據的土地面積或建筑面積,不作為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舊廠房”更新項目按土地面積認定;“舊村居”更新項目認定建筑面積按《佛山市城市更新局關于推動拆除重建類舊村居改造項目實施的指導意見》(佛更新〔2021〕2號)執行;“舊城鎮”更新項目按合法建筑面積或土地面積認定。
第二章 更新項目地價計收及補償標準
第四條 “舊廠房”更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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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掛賬收儲”公開出讓類
按公開市場成交價的98%補償原土地權屬人
2.協議出讓類
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延長土地使用年期情形下不計收地價。延長土地使用年期的,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及租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佛府〔2018〕23號)的規定執行。
?。ǘ肮じ木印焙汀肮じ纳獭表椖康牡貎r計收或補償標準按照省、市相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ㄈ┡f廠房改造項目涉及改造前為國有劃撥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未完善供地手續以及集體權屬“三地”等轉為國有用地出讓的,參照辦理劃撥補辦出讓手續,按工業用途土地市場價格的40%計收地價。
第五條 “舊村居”和“舊城鎮”更新項目的地價計收或補償標準按照省、市相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六條 涉及“工改居”和“工改商”等功能混合的改造項目,按各部分改造面積分別計算各用途土地地價。
第七條 為了鼓勵連片改造,加大對改造面積200畝以上(含本數)的連片改造項目的扶持,扶持標準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城市更新(“三舊”改造)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佛府〔2019〕14號)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根據《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區鎮財政管理體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明府辦〔2022〕4號),城市更新項目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并計提專項提留資金后,凈收益由區級和屬地鎮(街道)按商、住用地分成比例進行分成。
第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在土地出讓方案中明確地價計收或補償情況,包括對原土地權利人的補償形式、路徑、標準和計算方法等內容。
第十條 地價款的計算標準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用外幣支付的,按支付當日結算中國人民銀行公開掛牌的外匯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分局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情形或有未及情形,由自然資源分局收集后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出臺之后,上級文件規定與本辦法存在沖突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及補償辦法》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