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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明府辦〔2025〕4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住建水務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21日

        佛山市高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住房保障體系健康發展,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佛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和管理。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條 解決本區戶籍居民的住房困難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區人民政府優先解決本區戶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逐步擴大保障范圍和提高保障標準。

        第六條 區住建水務局與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定期公布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分配和管理情況,以確保審核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的住房保障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供應。以配建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將配建套數、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內容納入《佛山市土地資源與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附件。

        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和資金使用監管工作。

        第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保住房保障管理實施力量,落實公共租賃住房需求調查、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等準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八條 區住建水務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上級部署,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我區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包括建設規模、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建設區域分

      布、保障對象范圍等內容。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保障用地供應并落實具體地塊。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計劃,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同時在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等部門銜接,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所需用地。

        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

        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與公共租賃住房規劃相銜接,并按有關規定落實公共設施配置要求。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并在不動產權證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公共租賃住房投資者的權益可以依法轉讓,但不得轉變用途,不得改變房屋性質。

        第十一條 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以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相關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三)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四)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五)政府和企業建設的公寓;

        (六)企業或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七)棚戶區改造或“三舊”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八)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建設的租賃住房;

        (九)社會捐贈給政府的住房;

        (十)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的資金保障,區人民政府建立與本區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的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上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區、鎮(街道)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包括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3%的比例提取的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租金收益;

        (五)利用商業貸款籌集資金;

        (六)企業投入的自有資金;

        (七)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入資金;

        (八)依照國家規定發行企業專項債券或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九)社會捐贈資金;

        (十)經政府批準可納入保障性住房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對納入綠色建筑范圍的要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并遵循環保、節能、經濟實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飾裝修。

        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筑面積、套型結構、室內裝修標準和相應配套設施。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通過向社會收購商品住房、轉用政府持有存量住房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單套建筑面積可適當放寬。公共租賃住房應根據實際要求,設計單間、一居室和兩居室等不同戶型和面積標準的住房。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規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平方米。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核、廣泛公示、輪候解決的制度。

        第十六條 我區公共租賃住房按建設主體分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企業(園區)配建項目等形式。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區戶籍困難家庭和符合條件的非本區戶籍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企業在園區、廠區配建的宿舍、公寓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主要面向本園區企業或周邊企業職工,解決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職工及家庭居住需求。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個家庭確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與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收養、扶養關系。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分配入住后應與申請人實際共同居住。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離異)二代及其子女可視為一個家庭,單獨申請;年滿30周歲的單身(包括離異、喪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蹤等)人士可單獨申請;年滿16周歲的孤兒可以個人申請。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一)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人具有本區戶籍并在本區居住;

        2.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無子女的,可放寬到低于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唯一自有住房經鑒定為C或D級危險房屋;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擁有汽車的,汽車價值須低于10萬元(以購車發票為準),家庭擁有汽車數量不得超過1臺;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擔任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的,企業(公司)注冊資本累計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

        申請人為農村戶籍的(含城中村),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在本區無宅基地,或雖有宅基地但經查實唯一宅基地上無住房或住房屬C或D級危房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人在本區常年生活或工作;

        2.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在本區連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且處于參保狀態;

        3.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無子女的,可放寬到低于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唯一自有住房經鑒定為C或D級危險房屋;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擁有汽車的,汽車價值須低于10萬元(以購車發票為準),家庭擁有汽車數量不得超過1臺;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擔任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的,企業(公司)注冊資本累計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完整、有效,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需要按照保障對象類型提交相應的申請資料。

        (一)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佛山市高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材料;

        3.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人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收入狀況自述或佐證材料;

        4.誠信承諾書;

        5.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的對象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二)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及其家庭應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高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申請之日前2年的社保繳納材料;

        3.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材料;

        4.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申請人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收入狀況自述或佐證材料;

        5.誠信承諾書;

        6.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的對象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全年工作日受理,申請人將申請資料提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申請,具體審批程序如下: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進行公示。家庭收入可參照國家、省關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初審完成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建水務局審核。

        (二)區住建水務局在審核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材料時,公安、民政、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社保基金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稅務、殘聯、新市民服務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提供申請人家庭人口、婚姻、戶籍、車輛、商事登記、繳稅情況、參加社會保險記錄、住房公積金繳存記錄、住房、殘疾證、優待證等有關信息,協助做好審核工作,并在收到區住建水務局轉交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單等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反饋。其中:

        流動人口管理部門提供流動人口登記信息;

        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婚姻登記、低保、低保邊緣、特困供養人員、殘疾等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社保繳納及退休金領取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高明區內的商事登記信息;

        公安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信息;

        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房產信息、農村宅基地信息;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涉及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信息;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公積金繳存信息。

        (三)區住建水務局在收齊上述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終審意見,并將申請審核結果通過區政府網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對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區住建水務局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審核通過及公示期滿后,區住建水務局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并予以登記入冊。

        第二十一條 區住建水務局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除本細則規定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的對象外,其余輪候對象的配租順序按照申請人審核通過公示時間的先后次序確定,進入輪候時間相同的,申請人家庭無住房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較低者優先配租。區住建水務局應當在區政府網站提供輪候信息、輪候規則和輪候情況查詢服務,供申請人查詢。

        對于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特困供養人員、支出型困難的申請家庭,輪候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其余一般不超過3年。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如在規定的輪候時間內確無合適房源提供的,應當通過租賃補貼等方式落實住房保障工作。

        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前,區住建水務局應當再次調查核實相關家庭的情況。對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住建水務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是住房保障的兩種不同形式,同一時期內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園區)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申請條件由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產權單位按“保障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的原則制定,報送區住建水務局。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園區)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對申請人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區住建水務局。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區住建水務局應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劃的管理,定期在區政府網站或其他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可分配房源信息。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竣工后,區住建水務局應在分配前一個月內通過區政府網站或其他途徑發布配租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租賃管理、供應對象范圍、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已列入輪候的申請對象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采用公開搖號等方式進行,由區住建水務局組織配租。

        搖號活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配租結果應當通過區政府網站或其他方式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存在下列任一情況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本區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對象、支出型困難家庭對象、孤兒;

        (二)本區戶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疾病、殘疾人員、優撫對象、退役軍人、現役軍人、60周歲以上老人、兩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或屬于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

        (三)榮獲區級以上先進工作者、英雄模范、勞動模范、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

        (四)公交司機、環衛工人、輔警、社工、網格員、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保安、保潔)、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郵政及快遞從業人員等從事一線基本公共服務群體及消防救援人員;

        (五)申請人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六)自有住房被列入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的;

        (七)符合其他政策要求優先保障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75周歲以上人員的,可以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的公共租賃住房。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住房面積、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園區)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租工作由產權單位會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單位組織實施。配租結果應在項目地點及園區、廠區內公示,并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報區住建水務局。

        第三十條 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原住房為直管公房的,應當及時騰退并由直管公房運營單位收回。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合同管理制度。申請人選定可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賃住房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與住房產權單位或政府委托的管理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格式采用廣東省統一印制的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租賃期原則上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提交書面材料,主動向原受理申請機構申報,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繼續租住,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家庭人口增加或減少的,在辦理條件變化后可向區住建水務局申請住房調整。區住建水務局可根據承租人條件變化結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等情況,為承租人調換位置相近的房源,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受理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原申請受理機構將續租申請材料錄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后報區住建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資料的視為放棄續租申請,租賃期滿后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 產業園區、企業與申請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后,由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報送區住建水務局。

        租賃期滿,如需續租,申請人應當自租賃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按原申請渠道提出續租申請,由產權單位統一對申請人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區住建水務局。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無理由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本次租賃資格。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三十六條 屬政府統籌且面向本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和在本區穩定就業的新市民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根據租賃對象的不同,實行階梯式租金收取:

        (一)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小于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每月1元/平方米收取(電梯樓按1.2元/平方米)。

        (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小于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15%計收。

        (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且小于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20%計收。

        (四)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且小于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25%計收。

        (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小于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30%計收。

        (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且小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均已達到退休年齡且無子女的,可放寬至大于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且小于等于150%),租金標準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35%計收。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園區)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自行確定,但不得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80%水平。

        第三十八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承租人家庭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減免租金:

        (一)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家庭、特困供養人員按最低檔租金標準執行(步梯樓按照每月1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電梯樓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60歲以上特困人員免交租金;

        (二)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且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家庭、特困供養人員享受免租金優惠;

        (三)年齡超過60周歲且無子女的老人可按租金標準減半交租;

        (四)因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醫保所列目錄)住院治療等支出超過本區上年度城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計算方式為:申請減免之日前12個月的住院治療費用大于或等于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家庭人口),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提供住院、醫療費用等相關證明,可以申請免交一年租金。

        第三十九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服從物業服務單位的統一管理,并與物業服務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協議,按期交納承租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四十條 承租人應注意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擴建、改建,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用途。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因素造成房屋及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并承擔相關費用,造成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信息系統與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一條 區住建水務局建立申請、輪候及配租保障對象檔案,根據保障對象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變動情況及時更新有關檔案信息,實現對保障對象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建立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質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并根據家庭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 區住建水務局應在完成輪候對象選房簽約工作之日起1個月內,將配租家庭或個人的分配信息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四條 區住建水務局每年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及個人實行年審,通過相關部門共享的信息對保障家庭及個人是否符合租住條件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承租人提供關于家庭人口及收入、婚姻、戶籍、車輛、商事登記、繳稅情況等的信息記錄及說明。年審時,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放寬到上一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以內,其他條件按照本細則第十八條有關規定執行。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應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房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經審核不符合租住條件的或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租賃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除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獲批延期退房過渡期外,應當在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管理費等。承租人家庭戶籍應當一并遷出公共租賃住房。原有公共租賃住房和設施有擅自改變結構、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當依法予以恢復、修理和賠償。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應當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應當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情節嚴重的,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以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

        (二)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

        (三)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結構或使用性質;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

        (六)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

        (七)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相關條款;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承租人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區住建水務局應當如實記錄承租人的不良信用情況,共享至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八條 承租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申請延期退房:

        (一)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未滿的,承租人自有住房未超標,因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標、購買車輛超標等原因不符合住房保障資格或購買住房尚未交樓的,承租人承諾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交租,由承租人申請并經區住建水務局批準,承租人可繼續租住至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

        (二)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已滿的,由承租人申請并經區住建水務局批準后,可以給予最多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若有特殊原因需延長過渡時間的,可在過渡期屆滿前1個月向區住建水務局提出申請,但每次延長過渡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過渡期或延長期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區住建水務局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區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一條 對擅自轉租、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的單位或個人,由區住建水務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收回住房,沒收非法所得,并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違反本細則的行為,相關部門對舉報事項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五十三條 區住建水務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對保障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一)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核查保障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和收入等客觀情況;

        (二)檢查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建立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考核、問責制度。

        第五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職責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記錄入誠信手冊;未按要求確保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罰則進行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由區住建水務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高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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