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FG2023008號
明府字〔2023〕29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高明區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劃定范圍
的通告》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高明區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劃定范圍的通告》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住建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高明區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
劃定范圍的通告
為加強全區河湖資源管理,促進河湖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區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佛山市城市藍線劃定規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分階段依法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的劃定工作,本次劃定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次劃定管理范圍的河湖,劃定管理與保護范圍的水利工程
(一)劃定管理范圍的河湖
包括214.04公里河道以及1宗湖泊(明湖)。其中,河道包括西江河高明段20.37公里;高明河(更合坑美村至滄江水閘)79.98公里;楊梅河29.18公里;楊梅河支流1.96公里;沙水河24.9公里;更樓河18.65公里;更樓河支流1.62公里;橫江河1.73公里;靖村水源頭段6.64公里;西安河15.67公里;秀麗河9.87公里;排坑河3.47公里。
(二)劃定管理與保護范圍的水利工程
包括7宗水閘、26宗電排泵站、65宗水庫(詳見附件1、2)。
二、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劃定(詳見附件3)
(一)河湖管理范圍
1.西江河高明段、高明河(峰江水閘至滄江泵站段)、楊梅河(楊和看守所至楊梅河出口處)的管理范圍:有堤防的,以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即迎、背水坡堤腳算起外延30米,部分捍衛萬畝以下農田的4、5級堤防根據《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2013)確定背水坡堤腳算起外延5-10米)為范圍;無堤防的,以河道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外延30米為范圍。
2.西安河、秀麗河、排坑河的管理范圍:有堤防的,以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即迎、背水坡堤腳算起外延20米)為范圍;無堤防的,以河道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外延20米為范圍。上述河道涉及村莊部分的管理范圍為河道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外延10米。
3.高明河(更合坑美村至峰江水閘段)、楊梅河(大水坑一站至楊和看守所段)及其支流、沙水河、更樓河及其支流、橫江河、靖村水的管理范圍:以河道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外延5—10米為范圍。
4.明湖管理范圍:以湖泊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區域為管理范圍。
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的規定,為加強堤防管理工作,上述的河道(有堤防的)管理范圍同時作為堤防安全保護區。
(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護范圍。
1.水閘管理范圍:大型水閘以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300米、兩側寬度50米為管理范圍;中型(及以下)水閘以工程各組成部分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50米、兩側寬度30米為管理范圍。
2.電排泵站管理范圍:大型電排泵站以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引水渠、泵站前池、生產區、管理樓等,下同)及建筑物四邊外邊線外延50米為管理范圍;中型電排泵站以工程各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邊外邊線外延30米為管理范圍;小(一)型電排泵站以工程各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邊外邊線外延20米為管理范圍;小(一)型以下電排泵站以工程各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邊外邊線外延10米為管理范圍。
3.水庫管理范圍:工程區管理范圍——中(小)型水庫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30米為工程區管理范圍;中型水庫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延100米,小型水庫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延50米為工程區管理范圍。庫區管理范圍——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為庫區管理范圍。
4.水利工程保護范圍:電排泵站、水閘以其管理范圍邊界外延200米為保護范圍;堤防以其安全保護區邊界外延200米為保護范圍。水庫工程區管理范圍邊界外延200米,以及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為保護范圍。
三、有關要求
劃定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的目的在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各類水利工程設施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有關水利法規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8.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9.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地級以上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五)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六)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嚴禁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四、其他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由區住建水利局負責解釋。2021年區政府印發的《關于修訂高明區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劃定范圍的通告》(明府字〔2021〕2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高明區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示意圖

政策解讀:《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高明區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劃定范圍的通告》的政策解讀